国家空间科学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以下简称空间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管理,不断提升其对科学研究的支撑能力和水平,促进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切实保障科研大型仪器的共享公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定位是空间中心为统筹管理所内科研仪器设备、推动仪器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提升仪器使用效益、培养仪器技术人才,结合研究所学科特色和发展需求而建立的所级公共技术平台。
第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要求和《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相关工作部署,《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空间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
第四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作为内部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管理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运行机制。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建设,完善机制、优化队伍,实现平台的快速协调发展。力争成为支撑空间科学特定的技术科研领域、具有一流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技术平台。
第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统一管理纳入空间中心大型科研设施和科研装备;负责和保障公用科研设施和科研装备在共享公用的机制下的运行和技术服务;开展关键科研装备的创新应用和公用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提升;参与完成公用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建设、购置以及维修和处置,实现大型仪器的合理布局。通过整合大型仪器资源,建立有效管理大型仪器的队伍。
第六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决策、监督与评价机构,由空间中心分管业务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等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空间中心任命。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承担。根据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学科发展和应用技术需求设置专业技术平台,专业技术平台下设技术组。技术组为基本活动单元。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审议建设方案以及运行管理办法;审议平台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年度预算与决算;审定技术组与平台人员年度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审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支撑队伍规模。
第八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负责所级中心的日常管理。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主要职责:组织拟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发展规划;规范所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订、完善所级中心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经费收入与支出;推动仪器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仪器分析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利用信息化平台提高管理和运行效率。组织技术队伍承担仪器功能开发等仪器技术研发任务,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和仪器研发水平。
第九条 平台首席技术专家:是研究所某一学科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平台首席技术专家协助制定平台建设规划,负责平台相关技术领域各项技术水平的提升,指导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活动和实验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 技术组组长:技术组组长人员遴选,按照各平台的专业技术方向,由研究室主任推荐,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核。技术组组长负责监督仪器设备运行的机时记录,设备运行成效统计,政策宣传、年终考核评议及协助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建立技术组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二条 纳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设备(以下简称公用设备),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代表空间中心行使设备所有权,技术组负责具体操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实行平台设备的准入与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为利用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研保经费、技术改造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费、院装备专项经费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以及空间中心配套资金来源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通用性的仪器,以及单台(套)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具有专用性的设备。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关于科研仪器装备开放共享要求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公用设备在保证满足所内研究需求的同时,应积极对所外科研单位或企业提供合理补偿服务,实现大型科研仪器装备的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公用设备均应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和智能卡用户身份识别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预约、计时、使用率和共享率统计。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支持、维护该系统的正常使用。公用设备在满足空间中心内部科研需求的条件下,对空间中心外开放使用。
第十六条 各研究单元须对其管理的仪器配备专门的仪器管理人员,负责维护仪器的正常工作运行,并应制订相应的仪器和分析项目作业指导书,指导和监督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并对共享系统中所管理仪器的基本信息、分析项目、分析标准等相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在接受仪器使用预约申请后,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所内外用户所委托的分析检测工作,以及分析结果、工作日志、使用记录等的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每年需按时向管理委员会上报工作总结,包括平台总体工作状况、设备运行情况、经费收支、支撑科研成果产出等。
第十九条 研究人员凡使用中心公共或专业技术平台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或获取实验数据的,应在研究成果中明示;技术人员做出重要贡献或依托平台设施设备获得关键技术支持的,应在研究成果中明示并予以致谢或署名。
第二十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立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仪器设备清单对外服务收费报价和使用方式,公布工作动态,运行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申请国家、院、地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平台运行费、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后补助项目等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管理,年度预算、决算报管理委员会审议。全部收入纳入研究所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技术中心运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费管理采用收支两条线全成本核算,设立独立的课题号,专款专用。收入、支出应保持平衡。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经费收入包括:院下拨的财政运行补贴经费;科技部开放共享奖励经费;为空间中心内外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承担的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经费;收取的公共运行维修基金;其他应列入年度收入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运行经费支出包括:劳务费、技术咨询费;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运行消耗费用,包括能源费、实验用房使用费、检测校正费以及其他消耗性支出费用;办公、差旅、会议等日常办公费用及培训项目经费;5万元以下小型仪器配套购置;技术服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特别奖励费用;其他应列入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开放共享奖励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大型科研仪器运行期间发生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服务性分析测试费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设立总课题,用于经费的归集和分配。总课题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下设二级课题由技术组负责管理,不得超范围列支。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二级课题经费运行情况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实行公共运行维修基金制度,公共运行维修基金用于各技术组为公用设备提供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支出、功能拓展与系统升级、公共实验室维修改造、能源费支出和特别奖励费支出,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公用设备及公共实验室需要维修时,应首先使用技术组服务性二级课题内的维修款项,不足的部分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公共运行维修基金。
第三十条 公用设备应突破技术组层面,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按照功能应用,进行全方位系统整合。
第三十一条 新购置的5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应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纳入院共享管理平台和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用设备应以共享共用的方式为空间中心内外用户提供足够机时的服务。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委托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和运行管理。设备利用率应高于80%、共享率(含所内共享)应高于40%。每年度期末,进行公用设备的评估和进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公用设备由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做到责任到人。公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重视维护和维修、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用设备应定期进行仪器维护,保证公用设备的正常使用。仪器报废应经过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后,报废设备退出共享平台。
第三十五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严重影响国家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和院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仪器设备,视情节给予相应仪器购置方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并相应采取限制其参加后续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限制新购仪器设备、在研究所内部调配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用设备收费采用成本核算,不以盈利为目的,不高于市场价格。仪器设备分析测试费的收费标准,参考实验人员的人员费、能源消耗费、仪器的折旧、房屋占用及日常维护、仪器设备检验校准等综合费用核定。收费标准经专家论证,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报管理委员会审定。仪器设备的机时收费报价,应在空间中心内部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网站和中科院共享管理平台公示。
第三十七条 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自行完成分析过程、长期合作且信誉较好、分析测试任务达到一定数量及空间中心所内用户给予测试费优惠,优惠幅度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20%,不得以高收费行为变相拒绝对公用设备的共享权利。
第三十八条 仪器管理员对检测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监管。
第三十九条 岗位设置
(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按照空间中心人事管理规定聘任。负责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二)专职管理人员,配合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管理人员聘任遵循空间中心人事管理规定。
(三)技术组组长。由各研究室推举,管理委员会审定。技术组组长为研究室技术人员编制。人员数量根据公用设备规模及设备应用方向分类核定。
第四十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业务操作人员依托研究室管理。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公正的设备运行绩效业绩的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与仪器绩效补贴、培训等挂钩,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晋升和发展环境。
第四十一条 公共技术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可申报中国科学院及空间中心院、所两级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涉及的仪器设备必须已纳入中科院共享管理平台中开放共享。
第四十二条 建立分类考核与评价制度,考核期限为每自然年。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及设备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考核范围包括:仪器设备共享机时的考核、设备功能开发及应用考核、收入经费考核、基于设备开发利用的成果及论文产出考核、人员培养的考核等。
第四十四条 考核以量化指标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进行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优秀专业组及优秀个人评选。考核采用技术组互评方式,考核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审议,主管所领导批准。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空间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科空资财字〔2015〕13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