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空间科学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

     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以下简称空间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空间科学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空间中心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各类经费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作为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采用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为主体的非盈利运营方式。

第四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设立三个课题号,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其一核算财政下拨的运行补贴;其二核算计提和使用的公共运行维修基金,其三核算所内外服务性收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承担的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和其他技术项目经费。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采用相对独立运行的两级管理模式,由总课题统筹归集和分配,分配后拨入各二级课题。二级课题号按技术组设立,由各技术组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对财务收支总体平衡负责,负责批准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范围有关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办法。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经费预算、可支配经费的预算执行、公共运行维修基金管理、各种补贴的分配、审批和监督;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重大经费支出项目组织审议和决策;接受相关部门对使用经费的监督。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收支业务处理。

第七条  空间中心科技处、资产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参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经费预决算,指导和规范各课题相关经费的使用,协助统计和分析经费使用情况,设立预警提醒机制等。

第八条  技术组负责人对服务性收支二级课题收支平衡负责。负责技术组内经费收支管理,审核和批准本组的经费使用,把握本组经费的日常收入和支出,接受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使用经费的指导以及对经费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等。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九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争取到的相关经费均进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总课题号,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归集和分配。

第十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收入包括:

(一)    院下拨的运行补贴;

(二)    为所内外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收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承担的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经费;其他应列入年度收入的费用。

(三)    收取的公共运行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    所内技术服务收入,以对所内服务的测试分析为主体,其中的90%作为技术组的运行经费(其中不超过20%用于运行人员的绩效奖励);10%作为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公共运行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    所外技术服务收入,对外技术服务项目的收入(扣除相关税收),80%作为技术组的运行经费(其中不超过20%可用于运行人员的绩效奖励);10%作为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公共运行维修基金;10%作为空间中心管理费。

第十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申请国家、中科院以及地方各级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改造项目,同时以优质的服务竞争国家、地方对共享的公共技术设施提供运行支持的相关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转拨流程

(一)  预约

使用公用设备前应在中科院仪器设备平台公共技术向仪器管理人预约,由系统出具含检测标准的《检验业务委托书》(含《收费标准》)

(二)  合同签署

双方签署合同,合同应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印章,并附《结算清单》,《设计加工验收单》。

(三)  实验 

实验完成后应提交《测试化验分析报告》

(四)  财务结转收入

1、    内部经费转拨

技术组将《检验业务委托书》、《收费标准》、《测试化验分析报告》、《合同》、《结算清单》,《设计加工验收单》提交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审核后,填写《经费下达通知》附《 委托课题支出预算表》提交财务作为转账凭证附件。复印件留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备查。收入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总课题号。

2、    空间中心外收入结转

财务开具发票。技术组将《检验业务委托书》、《收费标准》、《测试化验分析报告》、《合同》、《结算清单》,《设计加工验收单》提交科技处审核。待银行到款,科技处填写《经费下达通知》附《 委托课题支出预算表》提交财务作为凭证附件。复印件留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备查。收入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总课题号。

(五)  经费划转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将总课题经费,定期按照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分配比例进行技术组二级课题经费分配。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向科技处提交《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经费分配表》,科技处审核后填写《经费下达通知》附《 委托课题支出预算表》提交财务。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支出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支出和各技术组所辖服务性二级课题两部分组成。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汇总编制财政拨付运行费、服务性收费、公共维修基金三个一级课题预算。各技术组负责二级课题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职工年度薪金和劳务费、技术咨询费等人员费用;科研设施、科研装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科研设施、科研装备的运行消耗费用,包括能源费、工作用房使用费、耗材费、检测校正费以及其他消耗性支出费用;办公、差旅、会议等日常费用;职工培训、用户培训费用等;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承担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的项目执行费用;技术服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其他应列入年度支出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决定运行人员的绩效补贴以及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额度。

第十七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的一级课题及各技术组管理的二级课题,经费使用审批权限依照空间中心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结余经费管理。按照空间中心相关经费结余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公共运行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实行公共运行维修基金制度。公共运行维修基金包括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所内外服务按10%提取的相关经费。

第二十条  公共运行维修基金主要用途为: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提供仪器设备、公共实验室维护、维修、升级改造的费用,能源消耗费用,补贴和特别奖励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运行维修基金需由使用技术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支出。年度批准的公共运行维修基金支出预算,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对空间中心未提取过管理费的课题,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所内服务性收费提取的公共运行维修基金,全部用于研究所层面对公共实验室维护及相关能耗支出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技术组可使用的公共运行维修基金额度将根据各技术组对公共运行维修基金的贡献程度、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维护或维修的需求程度配置使用。上一年度使用率大于80%和共享率高于50%的仪器设备优先给予补贴。

第六章    财政下拨的运行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下拨的运行补贴资金。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技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中科院每年对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给予部分运行经费补助,支持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运行维护及技术发展。

补贴资金由三个部分组成,设备运行补贴(40%)、运行维护基金(30%)和管理及平台内人员补贴费用(30%),该费用列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账号,统筹配置,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该补贴资金的使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下拨的运行补贴资金分配实行年度考核,除考核仪器设备使用频次和用户反映、工作态度外,按以下规则使用:

设备运行补贴经费(40%):以上年度中科院仪器设备共享网上登记的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为依据,支持额度按设备总值×该设备占设备总值比率×利用率 ×3%×共享率×40%计算。

运行维护经费(30%):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的维修支出予以补贴,以及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中相关管理费用支出。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的运行补贴实行考核评议制度。通过年度各技术组对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产出、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管理状况综合评议,按照评议结果分配使用运行维护经费。

管理费及人员补贴奖励费用(30%):1、用以支付负责中科院仪器设备共享网及空间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网站维护的专职管理人员费及绩效津贴。2、用于平台内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补贴。3、用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相关办公费及人员培训、专家费用。4、用于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的优秀操作者和技术组年度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