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空间科学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
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以下简称“空间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经费管理,确保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平台设备规范运行及对外开放共享,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空间中心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各类经费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作为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采用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为主体的非盈利运营方式。
第四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年度预决算,审议重大经费预算支出项目安排。预算审议结果报所务会批准;审定大型仪器设备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时收费报价。
第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对财务收支总体平衡负责,负责草拟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范围有关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办法。负责审核仪器设备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时收费报价。负责统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经费预算、可支配经费的预算执行、公共运行维修基金管理、监督服务性经费使用;接受相关部门对使用经费的监督。
第六条 技术组负责人对服务性收支二级课题收支平衡负责。负责技术组内日常经费收支管理,审核和批准本组的经费使用,接受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使用经费的指导以及对经费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等。
第七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收入包括:
(一)中科院下拨的所级中心运行补贴;
(二)科技部开放共享奖励经费;
(三)为所内外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收入;其他应列入年度收入的费用。
(四)收取的公共运行维修基金;
(五)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承担的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经费;
第八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设立四个一级课题号,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其一核算财政下拨的所级中心运行补贴;其二核算科技部开放共享奖励经费;其三核算研究所内外技术服务性收费;其四核算计提和使用的公共运行维修基金。
第九条 技术服务性收费采用相对独立运行的两级管理模式,由总课题统筹归集和分配,分配后拨入各二级课题。二级课题号按技术组设立,由各技术组负责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经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课题设立及经费监管,各技术组负责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运行补贴及奖励经费定义:其一,所级中心运行补贴资金。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技支撑系统建设规划,中国科学院每年对所级中心考核评估后,给予所级中心的运行维护及技术发展的经费补助。其二,科技部开放共享奖励经费,每年通过科技部全国开放共享考核评估,获得的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科技部开放共享奖励经费专项用于科研仪器运行期间发生的相关支出,支出包括:平台人员仪器运行绩效支出、技术组及优秀个人的考核奖励支出、技术组设备运行补助、设立所级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经费、开展政策成果宣传及交流费用、技术培训、公共实验区域的维护等支出。
第十三条 依据所级中心年度开放共享考核奖励经费获得情况,每年设立1-2个所级仪器设备功能创新开发项目,每项支持经费20万元,专项用于所级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新技术、新方法的创新应用。
第十四条运行及奖励经费预算分配比例,除设立所级功能开发项目基金外,预算支出由三个部分组成,设备运行补贴(60%)、公共实验部位运行补贴(30%)平台运行补贴(10%)。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运行及奖励经费的使用审批。
第十五条 运行及奖励经费支出范围:
(一)设备运行补贴(60%)由各技术组专项用于设备维护维修、设备标定、水电燃动、实验室零星维修改造、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绩效、仪器设备的优秀操作者和技术组年度励等项支出。
设备运行补贴实行年度考核机制。技术组于每年年末互评,考核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机时、共享率、人才培养、设备运行成果和贡献等,按照各技术组得分权重,分配预算经费。
(二)公共实验部位运行补贴(30%)由研究所统筹用于公共实验部位电路安全检测等实验环境、实验风险控制、认证体系运行等。
(三)平台运行补贴(10%):1、运行及平台网管人员劳务工资费用。2、相关办公费及人员培训、会议专家费用。3、宣传、交流等费用。4、网站建设、设备网络布线等项支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技术服务收入是指使用本单位公共技术平台设备,开展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科研技术服务,按设备运行机时收取的分析测试费用。
第十七条 分析测试费资金来源为本所或外单位完成纵、横向科研项目或开展的其他科技活动,从承担项目相关分析测试费预算经费中向所级中心支付的设备机时占用费及测试分析费。
第十八条 分析测试费的收费标准应建立在分析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成本核算由实验室房屋使用费、水、电、耗材、易耗损部件、仪器修理、仪器校准检测、实验人员劳务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项目聘用人员工资与保险等费用综合计算。
第十九条 分析测试费的收费主体为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所内、外用户使用技术平台的实验设备进行分析、测试、标定实验,经过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课题经费结转,均需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签订《检测、试验/测试任务合同》。
第二十条 测试分析费必须通过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http://samp.cas.cn/)进行预约、资格审核、费用结算等步骤。机时收费标准应在空间中心内部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网站和中科院共享管理平台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用户给予测试费优惠:自行完成分析过程的用户、长期合作且信誉较好的用户、分析测试任务达到一定数量的用户、仪器分析结果取得重大成果并标注了服务机组的用户等。对上述用户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20%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应在《检验业务结算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实验分析测试费结转,需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检验、试验/测试)任务合同审批单》(由归口管理部门审签)、《检测、试验/测试任务合同》、《检验业务结算书》、《测试报告》,至财资处办理经费内转。
第二十三条 测试分析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仪器设备运转、维护和购置、实验室改造,实验用房屋使用费、水、电能源消耗费用、会议差旅以及实验人员的工资(不含财政拨付部分)、岗位绩效、奖励绩效以及人员交流培训费用等。
(一)所内技术服务收入,以对所内服务的测试分析为主体,90%作为技术组的运行经费,其中不超过60%用于实验人员的工资及绩效奖励(不含财政人员补助部分);10%作为公共运行维修基金。
(二)所外技术服务收入,对外技术服务项目的收入(扣除相关税收),80%作为技术组的运行经费,其中不超过60%用于实验人员的工资及绩效奖励(不含财政人员补助部分);20%作为空间中心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实行公共运行维修基金制度。公共运行维修基金包括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所内测试服务按10%提取的相关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公共运行维修基金主要用途为: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提供仪器设备、公共实验室维护、维修、升级改造的费用,能源消耗费用,特别奖励费用。原则上全部用于对技术组层面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共运行维修基金,设立独立课题核算,统筹经费使用,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空间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科空资财字〔2015〕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