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 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院属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 加强技术支撑队伍建设,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区域中心、所级中心在我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中的骨干与基础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中心是综合考虑学科规划布局和发展需求,根据区域特点和学科共性,由相关研究所共同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有效统筹区域内相关科研装备资源,建立的集科研仪器设备、高水平技术人才于一体,特色明显、功能强大的大型仪器区域共享与技术交流中心。

第三条 所级中心是研究所综合考虑学科特色和发展需求,统筹管理研究所相关科研装备资源,建立的集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技术人才培养于一体的公共技术中心。

第四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是区域中心、所级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区域中心布局,宏观指导区域中心、所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院所两级中心评估,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院、所两级中心的运行,坚持统筹规划、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区域中心的建设布局由条财局统筹规划,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建设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区域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区域中心各 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经条财局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所级中心由研究所结合本所科研工作特点制定建设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实现研究所仪器设备统一管理、统一运行。所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研究所相关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区域中心应充分发挥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管理。

(一)规范区域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订、完善区域中心管理细则,设立办公室,负责区域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二)统筹区域内大型仪器设备资源配置与规划,督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开放共享。

(三)根据财政部和院有关要求,组织成员单位编制本区域的仪器设备类修购专项规划,督促成员单位修购专项执行,受条财局委托组织修购专项验收工作。

(四)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功能开发项目立项、验收、成果应用与技术推广等工作,定期遴选优秀功能开发项目报条财局备案。

(五)搭建区域技术交流平台,定期组织承办管委会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片区交流会议等,开展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管理交流与培训。

(六)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评选院、所两级公共技术中心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

(七)承担院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支撑系统相关工作。

第八条 所级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加强运行管理。

(一)规范所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订、完善所级中心管理细则,设立管理机构,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所级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二)统筹研究所科研装备资源配置。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三)按照财政部和院有关要求,编制研究所仪器设备类修购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专项项目执行。

(四)规范所级中心经费收入与支出管理,制定合理收费标准,经费实行年度独立核算。

(五)提升技术支撑能力与水平,稳定技术人才队伍。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人员考核评价机制,组织推荐院、所两级公共技术中心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

(六)承担院、区域中心委托的技术支撑系统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要求,仪器设备(50 万元以上且可以独立运行服务)如无特殊原因均须纳入“中国科学 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http://samp.cas.cn/)管理,自用和对外服务原则上须通过智能卡系统统计机时和计费,提高运行管理效率,并保证网络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条 年度工作总结是考核区域中心、所级中心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区域中心、所级中心应于每年3 月份之前向条财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总结中心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条财局根据区域中心、所级中心年度工作情况,每年给予 运行补贴经费支持,经费使用须符合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中心直接消耗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等。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院条财局定期组织对区域中心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为5 年。

(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资源建设与整合、运行效果与贡献、组织管理等。

(二)评估结果分为A、B、C 三类。评估结果为A 类的区域中心,院将予以适当政策倾斜或奖励。评估结果为C 类的区域中心,应在2 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核减区域中心运行补贴等相关经费支持。到期未通过整改验收的区域中心,院将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院条财局定期组织对所级中心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为5 年, 每年评估1 个领域。

(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情况、平台能力与水平、技术支撑队伍建设、运行效果与贡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

 (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三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所级中心,院将予以运行经费奖励;不参加或不通过的所级中心,院将不予以运行补贴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区域中心名称变更、牵头单位调整、成员单位变更等需报条财局审批,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所级中心主任变更等需报条财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域中心统一命名为“中国科学院XX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英文名称为“Regional Center of Large-scale Instruments for XX, CAS”。所级中心统一命名为“XX 公共技术中心”,英文名称为“Institutional Center for Shared Technologies and Facilities of XX, CAS”。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条财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