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
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国家对大型科研仪器高效利用、开放共享等方面要求,推动院属单位(以下统称研究所)加强技术支撑队伍建设、提高仪器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区域中心、所级中心在院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中的骨干和基础作用,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水平,保障“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中心是为优化大型科研仪器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融合创新、提升仪器应用水平、促进高水平技术人才集聚和交流而建立的院级综合性仪器技术平台。区域中心由院级主管部门结合院学科布局和区域特点,组织相关研究所共同建设。
第三条 所级中心是研究所为统筹管理所内科研仪器、推动仪器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提升仪器使用效益、培养仪器技术人才而设立的所级公共技术平台。所级中心由研究所结合自身学科特色和发展需求自主建设。
第四条 科技基础能力局是区域中心、所级中心的院级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协调、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指导和支持区域中心、所级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区域中心的建设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相关研究所共同 研究制定建设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区域中心应设立管理 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 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牵头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作为管 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主任一般由牵头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所级中心由研究所结合本所科研工作特点制定建设方 案,自主组织实施,应明确职能定位、成立专门部门。所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区域中心应充分发挥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职能作用。
(一)规范区域中心管理。编制修订管理办法,指导成员单位所级中心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会议等。
(二)指导成员单位参加国家和院开展的考核评估。加强机时数据、参评材料审核把关,督促未通过评估的成员单位和所级中心进行整改。
(三)优化区域内大型科研仪器资源配置。统筹区域内大型科研仪器需求,避免重复购置。指导成员单位做好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科研装备类)项目储备与申报,督促项目执行,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四)推动技术融合创新。组织研究所联合承担重大仪器研制任务,推动跨学科的仪器技术创新,促进重大成果产出。
(五)提升仪器应用水平。加强国产仪器应用与示范,组织开展仪器升级改造和功能开发,推动仪器成果应用和技术推广。
(六)集聚高水平仪器技术人才。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人员激励机制。搭建多元化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召开跨领域仪器技术交流会,与高校、企业及行业部门等加强合作,构建仪器技术开放共享创新生态。
第八条 所级中心应落实主任负责制。
(一)规范所级中心建设和运行。制修订相关管理办法,聘用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二)统筹管理研究所科研仪器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大型科研仪器进行集约化管理,发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 台”作用,为用户提供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提高仪器运行 使用效益。
(三)优化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资源配置。做实做细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科研装备类)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编报年度项目清单,组织项目实施。
(四)规范所级中心经费管理。按照院相关财务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范分析测试业务委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工作。
(五)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人员考评和激励机制,组织技术队伍承担仪器研制、功能开发等仪器技术研发任务,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和仪器应用水平。
第九条 区域中心、所级中心应对抢占科技制高点等重点任务予以技术、机时等方面重点保障。
第十条 区域中心、所级中心应于每年3月通过“中国科学院科技条件管理系统”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在线填报。
第十一条 根据区域中心、所级中心年度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结合研究所参加国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院每年予以运行补贴经费支持。经费使用须符合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经费 支出范围包括中心的直接消耗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等。
第十二条 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聘任及变更须报主管部门 审批。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所级中心主任聘任及变更等由研究所自行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变更应及时在“中国科学院科技条件管理系统”上填报。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区域中心评估。
(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资源建设与整合、运行效果与贡献、组织管理、支撑保障抢占科技制高点重点任务等情况。
(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类。评估结果为 “优秀”的区域中心,院将予以运行补贴经费倾斜。拒不参加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区域中心,应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评估。整改期内,院将核减运行补贴经费,并限制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科研装备类)项目申报。到期仍未通过评估的区域中心,院将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分五个领域组织所级中心评估,每年评一个领域,五年完成一轮评估。
(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情况、平台能力与水平、技术支撑队伍建设、运行效果与贡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支撑保障 4 抢占科技制高点重点任务等情况。
(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三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所级中心,院将予以运行补贴经费倾斜;拒不参加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所级中心,院将不予以运行补贴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区域中心统一命名为“中国科学院[区域名]大型仪器 区域中心”,英文名称为“[区域名英文]RegionalCenterforShared Instrumentationin[领域名英文],CAS”。所级中心统一命名为“XX公共技术中心”,英文名称为“XXSharedandCoreFacilitiesCenter,CAS”。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基础能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 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条财字〔2020〕3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