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6〕2号)等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性资金采购或研制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单台(套)价 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本办法中的院属单位是指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机构、大学等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是指院属单位将其拥有的大型科研仪器向本单位或社会开放,由本单位或其他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以下统称社会用 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技基础能力局(以下简称基础能力局)是全院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院开放共享工作,制定院级管理制度,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评价考核,指导监督院属单位实施。

第五条 院属单位是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应明确本单位开放共享责任部门,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所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六条 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均须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院共享管理平台)管理。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院属单位自愿纳入院共享管理平台管理。 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对社会开放共享,为社会 用户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院属单位应通过院共享管理平台发布大型科研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 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八条 院属单位应在大型科研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大型科研仪器纳入院共享管理平台和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

第九条 院属单位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合理制定仪器技术收费标准,经单位行政办公会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院属单位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设定独立账户管理收费,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平台运行、科研业务、技术支撑人员绩效等。

第十一条 院属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与社会用户订立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 院属单位应依托院共享管理平台规范开放共享过程管理,实时、客观记录仪器有效工作机时、对外服务机时等信息,形成计账凭证,确保服务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院属单位应建立并稳定与开放共享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支撑队伍,在岗位设置、技能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 评价考核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 院属单位应加强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能力建设,通过技术攻关、验证评价、应用场景开发、示范推广等推进科研仪器及配套试剂、数据库的自主保障。

第十五条 院属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数据和知识产权。用户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须明确标注数据来源及利用大型科研仪器情况。

第十六条 院属单位开展开放共享工作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其归属由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做明确约定的,委托测试产生的原始数据所有权归用户所有,院属单位保留数据备份用于质量追溯及仪器运行分析,并在两年后对外开放。院属单位应加强对数据的标准化管理,鼓励数据共享。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院属单位应积极参加国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绩效评价等工作。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所级公共技术中心应加强机时数据、参评材料审核把关。主管部门将根据评价考核结果,予以运行补贴经费倾斜。

第十八条 对于仪器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差、考核结果较差的院属单位,主管部门将予以警告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相关运行补贴经费、限制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科研装备类)项目申报数量、限制新购仪器设备等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服务机时少的大型科研仪器,将按照相关规定在院属单位间无偿划拨,或在本单位内部调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中央财政性资金外,其他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基础能力局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科 发条财字〔2022〕15号)同时废止。